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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30 23:05:00
赵强受贿案新类型受贿形式及数额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年8月26日出生,原系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曾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交警总队总队长。年8月2日被逮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对*某平为其妻张某某到英国旅游支付旅游费的数额和证据有异议;(2)对其子赵某某“挂名”领薪的定性、指控其收受刘某玖50万元的定性和指控其利用影响力收取王某飞、李某万元的定性有异议;(3)其没有为钱某、何某、姚某平、金某波谋取利益,没有受贿故意;(4)指控的十起事实中有七起是其主动交代,是否构成犯罪由法庭裁决。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某平与张某某之间借款是正常民间借贷,*某平主动放弃借款利息35万元,属于赠与行为,刘某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2)刘某开始并不知道*某平为其子赵某某所付房租是多少,知道后主动支付了房租,没有受贿故意,*某平为刘某多支付的房租,不能认定为刘某受贿。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交警总队总队长、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以下所涉货币除注明外,币种均指人民币).万元。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某平等人给予的财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利用省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某平、李某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

2.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折合.万元及孳息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均没有提出异议的受贿事实审理后,对相关受贿事实予以确认;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相关事实,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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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平为张某某赴英国旅游支付20万元的事实

年,张某某弟弟的儿子到英国留学,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商定由张某某陪同前往,顺便为儿子赵某某留学英国作前期考察。因张某某之前没有独自去过英国,两人在接受*某平宴请时提及此事,询问在伦敦有无熟人帮忙接待。*某平称有个朋友在伦敦经营旅行社生意,由其负责安排。之后,*某平联系长期在英国经营旅行社生意的温州同乡包某,称自己有个重要客户要到英国旅游,包某称女儿包某华在伦敦经营旅游公司,将按照最高档的价格安排,并提供了包某华的手机号码,约定费用由*某平支付。*某平将包某华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张某某,让张某某自行联系,费用无须支付。张某某与包某华取得联系后,包某华根据张某某所提供的行程,初步测算以VIP方式接待的费用为20万元左右,遂与*某平商定由*某平先行支付10万元,俟张某某旅行结束后,再根据实际费用支付尾款,后*某平在杭州将现金10万元交给包某华指定的人。同年9月20日左右,张某某陪同其侄子赴英国,包某华安排他人陪同前往英国完成入学手续,后作为W.SolutionsGlobalLtd.的VIP客户前往伦敦旅游数日。旅游结束后,包某华对*某平称最终费用为1.万英镑,*某平按照前述方式,又向包某华支付10万元。张某某、刘某获悉旅游费用为20万元后,分别向*某平表达谢意,同时抱怨费用太高。

2

关于*某平代赵某某支付房租18.12万元的事实

年上半年,赵某某即将到北京大学攻读国际法博士学位,认为北京大学住宿条件不好,想在附近租赁住房,被告人刘某为此找*某平帮忙。*某平答应,后联系其担任方正奥德公司副总裁时的下属吴某东帮助在北京大学附近租赁住房,房租由自己支付。吴某东几经查找后,拟租赁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号院、房主为宁某的住房,租期三年,月租金第一年为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递增元,并征求*某平意见后,与宁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年8月21日至年8月20日。*某平告诉刘某房子已安排好,房租不用管,并提供了吴某东的联系方式。同年8月底,刘某夫妇送赵某某到北京做入学的前期准备,吴某东陪同三人前往到租房处,并表示房租已由*某平妥善处理。赵某某自此正式入住,年8月底搬离,期间刘某夫妇在与吴某东闲聊时,获悉第一年每月房租为余元,之后逐年适当增加的情况。在租赁期内,吴某东先后共向宁某支付房租26.万元,代为支付整理房屋和维修家具费用元,两项共计27万元;*某平安排妻子及由其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辰立实业有限公司先后共向吴某东转款27万元。年初,刘某夫妇感到*和国家的反腐力度加大,觉得房租一直由*某平支付不妥,遂由张某某坚持向吴某东提出自行支付房租。吴某东在征求*某平意见后,让张某某按照每月元支付租金。之后,张某某先后共向吴某东汇款8.94万元,其中8.88万元为房租,元为水电费。年初,在刘某的提议下,张某某安排吴某东制作了一份出租人为宁某、承租人为赵某某,月租金元,租赁期限为年2月22日至年2月21日的房屋租赁协议。

3

关于赵某某在法国CVS公司“兼职”领取13万欧元的事实

年上半年,*某平与被告人刘某夫妇闲聊时,提及赵某某在北京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北京房价逐年递增,刘某家应该考虑在北京购买一套住房,如果资金困难,其可以给予帮助,并提出利用自己北京的人脉资源,帮助赵某某兼职获取报酬。刘某同意,同时提出兼职不能影响赵某某学业。

同年11月,*某平的外甥法国人林某尔(母语法语、精通英语)出任法国CVS公司中国区域总经理,全权负责该公司调查中国医疗市场、寻找合作伙伴、招聘必要工作人员等事宜。林某尔不懂汉语,委托舅舅*某平帮忙推荐一名懂国际法、英语水平较高的人担任翻译。*某平准备推荐赵某某,就此征询被告人刘某的意见。刘某担心此举影响赵某某学业,*某平称法国CVS公司在中国的业务目前仅处于寻找合作伙伴阶段,事务不多,赵某某也不用真正从事翻译工作,主要是通过兼职让他有赚钱的成就感,其会妥善处理,刘某同意由*某平安排,之后*某平向林某尔推荐了赵某某。林某尔到北京面试赵某某后,非常不满意,向*某平表示不能录用,*某平称他父亲刘某系安徽省公安厅领导,对其生意多有帮助,安排他当翻译只是借此送与刘某财物,请林某尔务必设法录用,并不要安排他从事具体工作,支付赵某某的薪酬由其负责弥补。年4月,赵某某(甲方)与法国CVS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年1月19日至年1月18日;甲方为乙方及其业务合作伙伴Almage集团在中国洽谈养老行业合作事宜提供语言和信息方面的支持;乙方向甲方按照每年4万欧元(税后)支付报酬,乙方首个在华合作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后每年支付一次性奖励7万欧元;乙方授权林某尔全权代表乙方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年4月,法国CVS医院合作项目Almage集团正式运行,林某尔基于翻译工作需要,在征求*某平意见后,提前与赵某某解除合作协议,*某平为此向刘某作了解释。

在两年聘用期内,赵某某学业任务繁重,并赴德国、美国、瑞典等国家参加学业交流数月,既没有到法国CVS公司总部或该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上班,也没有为林某尔的商务活动或法国CVS公司来中国从事公务的人员提供翻译,仅在北京与林某尔见过几次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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