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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5 22:13:00
11月12日,芜湖市财*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市区安置房交易税收财*补助*策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一、对市区范围内已办理首次登记,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拆迁安置房,在年12月31日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下同),交易时缴纳的税款按原补助标准由房屋坐落地所属区财*给予全额补助。二、在年6月30日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原补助标准50%给予补助。三、在年6月30日之后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不再给予补助。近日,四部门发布《关于市区安置房交易税收财*补助*策有关问题的解读》,对财*补助时效、范围进行详细说明。

关于补助*策时效

《通知》第一条:对市区范围内已办理首次登记,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拆迁安置房,在年12月31日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交易时缴纳的税款按原补助标准由房屋坐落地所属区财*给予全额补助。是指被拆迁人只要在年12月31日前将一手安置房产权证办到自己名下,以后再交易时缴纳的税款符合规定按原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并非是指在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一手安置房上市交易为二手房的过户时限点。《通知》第二条内容比照上述*策解读执行。

关于财*补助范围

市区安置房交易财*补助范围为:交易时卖方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需符合拆迁协议满五年以上,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条件),其他税收、收费不予补助。不属于拆迁安置房的其他商品房不享受任何财*补助。附件:关于完善市区安置房交易税收财*补助*策的通知

安置房登记发证是芜湖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市民比较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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